新农合二次报销和大病救助不相同。 新农合二次报销又称新农合大病保险赔偿:参合农民不需要再交一分钱,当年按照每人每年15元准则从新农合资本结余中划拨大病保险基金。农民一旦犯了大病,将在享受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对自付花费1万元以上的合规花费还可享受不低于50%的二次报销。 新农合大病保险赔偿准则为:起付线1万元,共分5个花费段。其中,起付线以上2万元(含2万元)按50%报销;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按60%报销;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按70%报销;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按75%报销;20万元以上按80%报销。转诊到三级以上非定点医疗组织住院、以及外出务工等就医认定为享受转外住院政策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50%报销;转诊到二级非定点医疗组织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40%报销;转诊到二级以下非定点医疗组织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30%报销。报销花费无封顶线。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工人)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本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规则。 救助爱人:
(一)乡村五保爱人;
(二)城镇无劳动本领、无经济收入来源、不能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爱人;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贴的60年代精减离任工人;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贴的重点优抚爱人;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工人;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
您好,慈善基金会一般发展慈善事业,大多属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我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成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总之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慈善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当然,慈善组织也不能将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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