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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企业提供担保时需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黄* 黑龙江-大庆 经营管理咨询 2020.11.30 23:40:03 463人阅读

什么样的企业提供担保时需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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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章程的影响如果担保人的章程明确规定了提供此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须由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批准,则贷款银行应要求担保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但如果贷款银行对担保人须受此种限制并不知情(例如担保人的章程未经公告也未向贷款银行提供),则担保人事后不能以缺少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为由对抗贷款银行的权利。亦即:在担保人章程并不要求此项担保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情况下,或者虽有上述限制但贷款银行对此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保人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并非担保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就贷款银行是否知道担保人提供此项担保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批准而言,上述事实问题在争议发生时应由担保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担保人不能证明贷款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则担保人无权以其订立合同时超越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要求减免担保责任,章程对贷款银行并无任何约束力。1.2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影响除应注意担保人章程对担保合同效力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外,是否需要担保人出具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还须考虑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就此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的主要规定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批准后施行。”而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五年第6号令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因此,中外合作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

2)《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除上述规定之外,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企业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作出强制性规定。行政规章:(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
第十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国资企函发(1994)36号]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用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实际资产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有权支配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规定:“企业以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属于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自主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越权干预,也无法逐一审查具体融资决策的正误得失,更不能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须对国有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设定抵押权进行审批和签署意见(其他部门另有规定的,由该部门办理审批)。”
第五条规定:“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自行抵押其重要资产。”地方政府规章(仅以北京市的《有限合作管理办法》为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69]号2001年2月21日发布实施的、适用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不得发行债券,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金融机构借贷。”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在审理案件中,并不会仅因担保合同违反行政规章而判定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我们认为,除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依法提供担保时,若未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但为谨慎起见并为避免疑问或争议,我们仍强烈建议贷款银行在接受上市公司或设有董事会的国有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划分是比较明显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的是所有者的权利,董事会新式的是管理者的职权。公司法对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基于所有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地位和关系,概括的说,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力是无限的,而董事会的权力是有限的,既可以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给予更宽泛的职权,也可以被限缩为很小的职权范围。 当然,股东们还可以通过制定的公司章程来特别解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问题。 公司法安排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局面,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事务,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尤为重要。上市公司的多数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尤其是股民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但是如果公司出现经营损失,实际上也是购买股票的股民的损失,为了保护这部分股东的利益并排除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所以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由董事会经营管理。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其实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界限是非常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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