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体上的指纹验证方法: 一、碘蒸气法:用碘蒸气熏,由于碘能溶解在指纹印上的油脂之中,而能显示指纹。这种方法能检测出数月之前的指纹。 二、硝酸银溶液法:向指纹印上喷硝酸银溶液,指纹印上的氯化钠就会转化成氯化银不溶物。经过日光照射,氯化银分解出银细粒,就会象照相馆片那样显示棕黑色的指纹,这是刑侦中常用方法。这种方法可检测出更长时间之前的指纹。 三、有机显色法:因指纹印中含有多种氨基酸成份,因此采用茚三酮或吲哚醌,利用它们跟氨基酸反应产生紫色物质,就能检测出指纹。这种方法可检出一、二年前的指纹。两者中前者的水合物更稳定。 四、光谱法:这个最简单,用紫外光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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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定管辖不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审理或者裁定驳回;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诉的,不影响受诉对案件的审理。
审查管辖权异议的几个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管辖权异议案件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恶意拖延诉讼,出于地方保护等因素。可见正确处理管辖权异议,关系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正确裁判案件的前提,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这两条规定原则上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方法。审查管辖权异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管辖权异议主体的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认识不
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被告当然包括在诉讼过程中人民追加的被告,对于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异议,但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呢?应当区别对待。原告向后,由于对案件性质认识的变化,诉讼请求发生变化等可能对受诉提出管辖异议,例如原告时是以侵权提起的诉讼,后又发现该案件性质并非是侵权案件,而是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管辖的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原告就有权重新选择受诉,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再者由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因,案件从受诉转到另一,就原告而言,可能不同意该审理,又不愿撤回,那么也就只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许再自行移送。”原告应该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区别对待。对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是依附于原告或被告,是辅助一方的当事人,无权选择受诉,当然也就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见,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对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主动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应视为该第三人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则该第三人享有了原告或被告的权利,该第三人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客体的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作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没有争议,级别管辖作为管辖异议的客体有不同的意见,但最高人民在《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如何处理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理诉讼案件的应当认真审查。受诉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可见级别管辖也也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对于指定管辖则属于利用职权作出的管辖决定,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故指定管辖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三)管辖权异议期限的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就是说在送达状副本后15日内,逾期则丧失了管辖权异议权,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而原告和被通知参加诉讼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又如何确定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呢?原告提出异议的期限应等同于被告,从受理案件后的15日内,这样在期限上公平地对待原、被告。通知参加诉讼的被告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异议期限应从被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参照被告的异议期限。对管辖权异议期限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二是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对于已经超过原管辖权异议期限的,当事人能否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原告为了管辖问题先较小数额的标的,被告答辩期满,开庭前或庭审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使标的超出了级别管辖,被告此时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有权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答辩期限应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通知被告之时,在该答辩期内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种情况,许多案件受理时的定性和开庭审理后的定性有时并不尽相同,案件如何定性又决定了受诉有无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规定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应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可见案件定性发生变化后,人民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了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案件当事人要求重新书面答辩的,应当准许,当事人也就重新获得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期限应当从告知当事人案件性质发生变化,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原告、被告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在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内容的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性质相一致,以案件的性质确定管辖,审查管辖权异议应只审查那此与案件性质一致的异议。对于那些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内容的异议可不予审查,主要包括二种异议,一是提出案件不属主管的异议,要求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管辖权异议,这类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处理与之间对案件的管辖问题,是确定某一案件由哪个审理的问题,是内部的分工问题。而主管异议则是解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问题,是的外部关系。再说该纠纷是不是主管应经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是解决的实体问题,而管辖权异议是解决的程序问题,故主管异议并不是管辖权异议,可不予审查。第二种异议,对于已经由上级确定了某一类纠纷由某一集中管辖或指定管辖,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不予审查,直接告知当事人。因为集中管辖和指定管辖是有权依职权作出的对某类案件的分工问题,当事人无权选择受诉。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有仲裁协议内容的案件,该类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要根据仲裁协议的内容仔细审查。如果当事人提出了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明确主张的,应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以确定管辖问题。
(五)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方法及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方法,仅要求对管辖权意义认真审查,因此各地的作法不
一,大多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书面审查过于表面化,有其不可否认的弊端。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方法应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审查为辅。大多数管辖权异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即能确定,争议较大的,要用听证的方法审查异议,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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