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一旦交付借款人,往往难以再与借款人自有货币区分开来,因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是否实际向借款人履行出借款项的交付义务,需要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很多民间借贷关系,特别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而往往仅是由出借人或借款人签写借据或欠条、收条等方式记录借款事实。由于法律没有要求此类借款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在有债权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主要证据时,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可以推定出借人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但是,如果被告提出借款已经归还的主张,则首先需要由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一主张。在被告完成相应举证之后,如果原告仍坚称双方之间尚存在未清偿的借款,则举证责任再次回到原告一方,原告需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一主张。
你好,对方是关于管辖权提起的上诉还是案件结束后,提起的上诉。具体可电话或微信联系。
证据本身原则上不是证明对象,要件事实才是,否则就会出现,提交了
A证据,需要用
B证据证明真实性,在提交
C证据证明B证据的真实性,再提交
D证据……这样就证明不下去了,审理也无从进行。证据被推定为真实,对方可以反驳,或提出证据动摇真实性,只有这时候,才有必要提供证据,对真实性予以证明,比如说一方提供合同,另一方说该合同上的字是伪造的,并提出了自己的签字样本,这个时候才予以鉴定,证明该合同是不是真的。借条属于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且借款已经支付的证据,因而在提出时应该推定其真实性为真,被告可以对其真实性予以逻辑上的质疑,或提出反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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