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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
1)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
2)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
3)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
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
6)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7)对地方各级人民的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
2020-12-01 19:36: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