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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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破坏电讯设施的行为侵犯对象: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区别于故意破坏财物罪、破坏通讯设施罪是指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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