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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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是可以进行搜查的,确实无财产供执行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0.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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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强制执行六个月后不需要再另外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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