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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月发放工资合法吗

陈* 河北-保定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2.02 21:57:53 330人阅读

不按月发放工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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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多数用人单位是按月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的何时发放工资。但是不同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经营需要,也有不同的财务政策和财务惯例。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支付周薪、日薪、甚至时薪。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不能长于一个月,即不可以按季支付薪水。也不可以付薪日为节假日为由拖延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员工来说,用人单位应按其与员工的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如果说薪水支付的周期不能长于一个月,那么年薪是不是不合法呢不是,年薪是对一年中劳动报酬的约定,但是在具体的支付问题上,则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月预付工资,在年终结算,绝对不可以在年度结束后才向员工支付工资。

2020-12-02 21:59:53 回复

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丢失的可以去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去申请复印,那边都有备案的。
  在与发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会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也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丢失的,承包方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解答如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即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此可见,工伤休息期间,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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