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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法律责任与争议

苏* 湖北-天门 其他咨询 2020.12.02 22:48:55 497人阅读

如何处理法律责任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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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提讼。  
(二)法律责任  根据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的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的。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
6)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伤、致残、致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12-02 22:50:55 回复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或委托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地区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外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也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
4.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通过12333电话、劳动保障服务网或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权利的以下行为,选择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处理:
(1)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且已经依法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者就相同请求事项又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处理申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再重复处理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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