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 ,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有: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等。
我国刑法将死刑作为故意的顶格处罚,也就是说只有社会危害性极强的故意才会被判处死刑。更轻一层次的过失致人死亡就更不用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饮行为是共饮者之间的共同参与的群体性情谊活动,具有自发性、自主性。在多数场合,参与人是否饮酒以及饮酒多少,都是出于本人的自愿。那么,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比如交通事故受害、溺水而亡、摔伤等是否承担责任呢?这个问题上实际问的是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安全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共饮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在先饮酒行为具有引起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了避免安全风险的发生,共饮参与人相互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告、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因此,共饮参与人未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按其过错程度对其他共饮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共饮参与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应主要根据各方对受害人饮酒行为的管控能力的程度不同进行责任的划分,因此,组织者要比其他同饮者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受害人本人一般要承担主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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