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建议您来电详询或询价,查封后不一定会拍卖,但唯一住房不影响被拍卖。供参考。
已经抵押的土地,可以查封,也可以依法拍卖。但拍卖价款应当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的,才分配给申请执行人。
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关于惟一住房能不能拍卖,一直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判常常要看具体情况做裁决。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公布了《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宣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也就是惟一住房不能查封、拍卖一说的由来。高院之所以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但随后一年中,出现了大量住豪宅不还债的情况。这条规定,成为最好的护身符。在“老赖们”狂欢一年之后,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1月14日通过,12月21日起就施行,根本没有等到2006年1月1日。这个新规定总共只有7条,基本上是一个“惟一住房查封、拍卖指南”。里面规定:只要已经依法设立了抵押的住房,如果不能还债,都可以查封、拍卖。如果是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惟一住房),给6个月宽限期。如果到了宽限期不交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强制迁出的时候,债务人及其家属无法自己解决居住问题,经核实,可以由债主(申请执行人)为债务人提供临时住房。这种临时住房,地段、面积都可以跟原来的住房不同,可以参照廉租房标准来解决。至于租金,由参照当时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至于需要给失去房子的人预留多少年的租金,没有明确规定,从各地判例看,从1年到5年都有。但这一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不应强制迁出”。买商品房断供的讥龚罐夹忒蝗闺伟酣连人,显然不太可能是低保家庭。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市中心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最终没有能力继续按揭,到时候银行可以收房、拍卖。但需要给他到郊区租一套面积相对小一些的房子,预留一段时间的租金(当然,如果拍卖所得多于银行损失,超过部分在扣除诉讼费用之后,将退还给原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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