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
其次,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与邻居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你与邻居经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你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协议内容,你可以直接向对方所在地,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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