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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去司法鉴定所可以吗

张* 甘肃-定西 司法鉴定咨询 2020.12.04 10:44:06 492人阅读

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所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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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一般会采信。但是,如果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般情况下也是会准许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得由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已经申请并做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对方有异议,并有一定理由的话 ,可以申请委托相关的部门进行鉴定。但如果双方都没有委托鉴定,在诉讼中,一般应当由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2020-12-04 10:46:0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一般会采信。但是,如果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般情况下也是会准许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得由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已经申请并做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对方有异议,并有一定理由的话 ,可以申请委托相关的部门进行鉴定。但如果双方都没有委托鉴定,在诉讼中,一般应当由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一般会采信。但是,如果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般情况下也是会准许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得由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已经申请并做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对方有异议,并有一定理由的话 ,可以申请委托相关的部门进行鉴定。但如果双方都没有委托鉴定,在诉讼中,一般应当由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伤者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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