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审理阶段,要求本人到庭接受询问或交换证据的传票。你若拒绝签收且不到庭,则视为放弃陈述权利或放弃举证。这时只能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证言进行审理,结果是可想而知的。需要积极禒诉,要是本人拒接传票,会公告送达的,那样会缺席判决,强制执行,建议积极应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拓展资料: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发出的传票,本人可以签收,也可以不签收。送传票,这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发出的一种告知程序。
二、不接收传票或不到庭参加审理,则错过了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机会。在说了原告的一面之词后,可以缺席判决,这样做是极其不利的。
三、如果自己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则人民可以对其拘传。
如你确实未接到传票通知,可以不参加。rn但是因拒绝领取传票,公告送达传票等情况的,不在此列。
联系不上被告可以公告送达,联系不上原告,基本上没这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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