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跟前院是南北向邻居,现在我家南墙山拆了在原基础重建,前院阻挠不让建造。说是有他家的土地,原因是他家红本上显示南北16米1,但实际测量只有15米6,少了50cm。但是我家宅基地红本上显示的是南北15米3,实际上使用也是15米3并没有超建。问题应该是他家当年红本多写了50CM,现在打官司初审判决界限不清驳回申诉,镇政府土地科村委会,区土地科都找过了,依旧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烦请律师帮忙出出主意,我家怎么样才能胜诉。
农村宅基地发生纠纷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0-12-25 17:35:11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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