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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明年是不是能转换成一般保证人?

ask****920 山西-忻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0.12.12 15:06:06 394人阅读

贷款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 明年是不是能转换成一般保证人? 新的民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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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案情简介:为借款担保成为共同被告
原告马某与被告崔某、张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日,被告崔某以偿还其向他人的借款为由向原告马某借款40000元,被告崔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崔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确认,被告张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借条内容为:“今借款人崔某向马某借款(肆万元整40000),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前归还,如有拖欠按本金20支付,如有违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双方口头约定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借款利息为14000元。被告崔某共分两次偿还原告借款利息9000元。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崔某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0000元、利息5000元、违约金8000元,共计53000元被告张某与被告崔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张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应对此笔借款、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张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崔某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崔某给付原告马某借款4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3886元,共计43886元。被告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律师说法:担保人应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责任,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一般担保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按能常理解就是如是连带保证责任不管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原告都可直接起诉担保人,而一般担保责任是不可以的,只能在债务人无力偿还了也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方可起诉保证人。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是关于“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担保人应承担什么保证责任”的案例介绍。需要注意,《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还有迷惑之处,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0-12-12 15:1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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