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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协议范本怎么写?和民事调解书一样吗?

王** 广东-肇庆 合同违约咨询 2017.01.20 21:00:52 5493人阅读

亲戚和邻居打官司,想通过调解解决,但不知道民事诉讼调解协议如何写。请问民事诉讼调解协议范本怎么写?和民事调解书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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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协议范本如下:
××县人民法院:
国营××机床厂与××县××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机床厂的提议下,由××地区工业局副局长平×同志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互谦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1.××县××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一台返还国营××机床厂。
2.国营××机床厂从19××年4月1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县××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元,租金×××元,合计×××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地区工业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镇水泥厂提供×××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机床厂。××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镇水泥厂。
5.19××年4月1日以前××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机床厂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机床厂有权向××镇水泥厂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法院予以承认。
国营××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张××
××县××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书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

2017-01-20 21:1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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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调解协议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条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017-01-20 21:0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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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协议是指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行判断各自利益后,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达成的协议。  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

三、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民事调解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但是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不具有,只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普通合同的一种。

2017-01-20 21:0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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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 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2、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因为调解书是由主持调解的人员作出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只需要大概了解一下调解书的格式就行了,不过要是对作出的调解书内容不服的话,则就要采取措施来进行维权了。此时可以不在调解书上面签字,这样就不会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行,这是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 1、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的执行根据; 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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