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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接电话,办公时间,如何接通?

ask****578 山东-济宁 其他咨询 2020.12.23 14:03:06 426人阅读

法庭不接电话,办公时间,如何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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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法无限定工作时间劳动者能不能接电话,但是了劳动法有限定劳动者应严格执行公司在法律框架内制定的规章规则。  所以公司如果有明文限定,那么这个就是能够的;如果公司无限定,那么能够和公司理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平等自愿、商量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商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规则,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人训练、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则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工人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人讨论,提议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工人代表平等商量确定。  在规章规则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经过中,工会或者工人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议,通过商量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则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20-12-23 14:07: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扩展资料:不去后果民事诉讼不接受传票不构成犯罪。但是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被后,应当积极应诉答辩,向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如果不理,会有以下不利后果:被告不应诉,视为对自己答辩及提交证据权利的放弃。只依据原告的诉求及其所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判决。如判决被告承担义务,被告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到时,被告是无法逃避的。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扩展资料:不去后果民事诉讼不接受传票不构成犯罪。但是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被后,应当积极应诉答辩,向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如果不理,会有以下不利后果:被告不应诉,视为对自己答辩及提交证据权利的放弃。只依据原告的诉求及其所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判决。如判决被告承担义务,被告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到时,被告是无法逃避的。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扩展资料:不去后果民事诉讼不接受传票不构成犯罪。但是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被后,应当积极应诉答辩,向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如果不理,会有以下不利后果:被告不应诉,视为对自己答辩及提交证据权利的放弃。只依据原告的诉求及其所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判决。如判决被告承担义务,被告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到时,被告是无法逃避的。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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