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与商事仲裁机构性质的情况相同,商事仲裁的性质在我国仲裁实践的实然层面上也存在扭曲和疏离,突出表现在:以“中国特色”为借口的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和行政干预,中国绝大多数仲裁机构还处于官办或者半官半民的状态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监督采取比较苛刻的标准和怀疑的态度,损害了商事仲裁的民间性和灵活性对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和外国裁决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尺度,等等。对这些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需要以现代仲裁理念的生根发芽、深入人心为前提和基础。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与商事仲裁机构性质的情况相同,商事仲裁的性质在我国仲裁实践的实然层面上也存在扭曲和疏离,突出表现在:以“中国特色”为借口的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和行政干预,中国绝大多数仲裁机构还处于官办或者半官半民的状态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监督采取比较苛刻的标准和怀疑的态度,损害了商事仲裁的民间性和灵活性对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和外国裁决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尺度,等等。对这些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需要以现代仲裁理念的生根发芽、深入人心为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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