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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抵押贷款的房子能再次抵押贷款吗?

李* 甘肃-酒泉 债务债权咨询 2017.02.08 15:50:29 142人阅读

我们现在的房子还在还贷款,我老公又打算抵押出去贷款做生意,我想问下抵押贷款的房子能再次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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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各行规定来看,很多银行都不接受为个人办理房屋二次抵押业务。所以抵押贷款的房子只有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后,借款人才有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可能。
  若是申请者打算个人来安排按揭房产申请抵押贷款事宜的话,那么比较合理的方法,就是找到资金比较充裕的亲友,凑足剩余房贷的钱,然后拿去银行将房产的剩余贷款还完,并对房产完成解抵押,然后再将已经解抵押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将抵押房产获得的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换给借钱给自己的亲友,一部分就可以用于自由支配了,不管是用于生意周转,还是用于生活消费,这都是个人自由,这种方法需要有人提供一笔周转资金,大约需要的时间为两个月,分为提前还款解抵押和抵押申请贷款两个环节。
  若是申请者无法找到帮忙的亲友,则还可以选择向担保公司寻求帮助,也就是找担保公司先垫资,付清余款将房屋解除抵押,此后便可以重新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当然此方法在可贷额度有较大空间的情况下,运作才比较有意义。一来可以唤醒自己沉睡的财产,将房屋按揭已还款部分转换成现金,二来房产增值部分也可以变为现金。办理过程中,担保公司需要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每家贷款机构均不尽相同,因此借款人不妨进行货比三家后,选择出相对划算的贷款产品。目前市场上能够为按揭房产办理抵押贷款的贷款中介或者担保公司很多,不过借款人也需要谨慎,因为其中有些公司经营不正规,若是一不小心掉入陷阱的话,可能会付出较为惨重的经济代价。

2017-02-08 15:5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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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抵押贷款的房子再次贷款主要有3个方法:
方法一 找担保公司帮忙
  虽然银行不接受未还清贷款的房屋作抵押物,不过要是有担保公司出手,则有望扭转局势。大部分担保公司都有按揭房短拆业务,指的是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垫资还清剩余尾款,从而使借款人有资格重新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办法虽好,但弊端在于,借款人需要支付的贷款成本较高,资金使用时间也有限,很多担保公司规定最长借款期限为半年,而有的则不足半年。但是在借款利率上面也比较高。
  方法二 直接申请信用贷款
  所谓有比较才有鉴别,除了找担保公司外,借款人还可以选择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来融资。此种方式指的是借款人用信用、收入等个人资质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借款人通过找中介公司“支援”而产生的附加费用。不过对于收入不高的人群来说,其贷款额度的局限性较大。不过如果想既保证贷款额度,又能节省成本的话,借款人还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找资质较好的亲属来共同申请贷款。借款人还应结合自己的情况,权衡选择哪种贷款方式最适合自己。
  方法三 进行“组合”贷款
  如果借款人的资质较好,但信用贷款的额度无法满足你资金使用需求的话,也可选择先申请信用贷款,余下的资金通过找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担保来获得。这样可以尽可能达到利率相对较低、获贷额度相对较大的理想状态。

2017-02-08 16:0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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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房子是可以用于抵押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贷款机构都支持按揭房抵押贷款的。因为申请人既然申请了房贷,那么自身的负债是相对较高的,如果不能有较好的还款能力,贷款机构是不会放贷的。
  当然,不同的贷款机构对抵押贷款的房子再次申请抵押贷款要求不同。例如农业银行要求房屋在本地,并且为普通住宅、别墅、商铺或者办公楼,房产的抵押成数在5成。而兴业银行则规定,房屋必须在当地的市区内,除了普通住宅、别墅、商铺或者办公楼,厂房也可以申请,但是房屋的房龄最长不得超过15年。
  不过,用按揭房抵押贷款,用做抵押的房子,一般必须先把抵押的贷款还清。而最近成都农商行几项贷款产品打破了这一惯例规定,使得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房子,也可再到银行办理贷款。

2017-02-08 15:59:29 回复

名下的汽车如果已经作为抵押物抵押出去了,还想办理再抵押贷款是可以的。但这时候不可以向银行申请再抵押贷款,银行对于这类贷款申请基本上都是拒绝的。贷款人可以向当地的贷款公司或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在支付一定的费用后,可以获的较低额度的贷款。

  这个约定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 第三人。通俗的说就是,如果善意 第三人对他们这个协议并不知情,并且在这个抵押物上面再次设定抵押权,这个善意第三人不受他们协议的约束,也就是说 第二次抵押有效。至于 第一次抵押中的抵押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赔偿或者违约责任。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现存的法律并没有明文直接的规定,而且在重复抵押本身这一块学界是有争议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代理律师的发挥空间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很大的。

您好,针对您的再次抵押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但抵押权人转让不需要抵押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抵押担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抵押权转让未作明确规定。抵押权虽然可以转让,但抵押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转让。抵押权的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相对于主债权来说,抵押权又是一种从权利。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予以转让,抵押权人也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此时抵押权单独转让会因违反了抵押权从属性原则而无效。
2、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因此抵押权的转让(变动)也应履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的转让将不能对抗第三人。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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