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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立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

朱** 山东-滨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2.10 16:02:46 145人阅读

您好,要是职务犯罪,目前对于职务犯罪 立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请您为我解答下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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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但是对于职务犯罪 立功国家也有其他的相关的规定,请您知晓:
法律规定如果揭发的只是同案犯在同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而只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立功应该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立功。其次,线索问题,此处的重要线索必须对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起了重要作用,如果提供了一定线索,但并未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行为不真实、有效,并不符合规定量的标准,不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就不能认为是立功。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虚假的检举揭发和案件线索。
  如有一个犯罪分子,为了做到有所谓的立功表现,胡供乱指,所供所指不仅不是事实,而且是诬陷好人,险些使无罪的人受到追究。对于这些虚假的检举揭发和案件线索就不能认为是立功。对此有些学者认为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责任,对虚假的检举揭发和案件线索不能认为是立功,虚假达到诬告陷害罪的程度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2、检举揭发和案件线索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如一犯罪分子根据公安机关为侦破一个杀人案件公布的相关案情,仅仅就公布的相关案情事实范围之内“检举揭发和提供案件线索”,这些相关案情事实是当地人所共知的,其检举揭发和案件线索真实,但并不符合规定量的标准,不是有效的检举揭发和案件线索,不能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因此不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如果犯罪分子根据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公布的相关案情,检举揭发了新的事实和提供了新的案件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则应认为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
      
3、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是立功。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不是共同犯罪情况下,犯罪分子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如果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不能以立功论。
  二是在共同犯罪情况下,犯罪分子共同参与的犯罪是犯罪分子应如实交待的罪行,如果交待的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应以自首论,不能以立功论。因为对于检举揭发立功而言,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
  据此,他人的犯罪行为应包括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如果同案犯检举揭发或提供了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或案件线索,应以立功论等。
  以上条件只有同时具备,立功才能成立,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立功。这四个要件,完整地反映了立功的本质和特征。

2017-02-10 16:0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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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过相关了解,目前对于职务犯罪 立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的,供您参考:
立功的四个必备条件:
 
1、立功主体只能是犯罪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罪犯;
 
2、时间条件是犯罪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
 
3、前提条件是立功行为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4、实质条件是指立功的各种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符合刑法规定且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达到突出以上程度。

2017-02-10 16:04:46 回复


一、牵连犯是什么意思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首先应具有牵连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牵连犯。强调牵连犯的成立行为人应具有主观因素,最根本的一点是为了突出反映牵连犯中本罪与他罪之间的不同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如果不问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犯罪的目的之间的关系,即可认定为牵连犯的话,这无疑将扩大牵连犯的范围。同样,牵连犯是数个行为之间的牵连,也即牵连犯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如果没有数个犯罪的存在,也就无所谓有牵连问题的存在。例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由于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尽管有方法或结果,但是这些方法或结果均不是的行为,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上均不以牵连犯加以认定。
二、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是行为的复数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不仅仅只是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就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想象竞合犯论处。
2、是行为的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上具备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果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可以成罪,而其他行为不可成罪(如以色相勾引抢劫他人钱财的,其中色相勾引不能成罪),则也无所谓有牵连犯问题的存在。
3、是行为的异质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的罪名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行为人以伪造证件印章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由于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与诈骗的行为均可构成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牵连犯加以认定。反之,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几个相同的犯罪行为,尽管行为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以窃得的交通工具去盗窃其他货物),也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连续犯论处。
4、是行为的牵连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既可以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关系,也可以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某甲三次将毒药给某乙服食的举动,仅成立一个杀人行为,是徐行犯。
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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