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后故意杀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又另外构成故意杀人罪,两罪应该分别判处,然后刑期再计算。
2017-02-13 18:56:07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这里的犯罪嫌疑人是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当然这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还是需要结合事实情况的。同时犯两个罪名,需要分别判处刑罚,然后总和刑期根据刑法总则进行计算得出。这里不清楚非法拘禁后故意杀人的具体情形,所以无法说出具体会判多少年。具体的规定在刑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有。
2017-02-13 18:48:07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1、司法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一个拘留、收容或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相关的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的实践角度来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一类的,应给予非法拘禁罪进行判定。
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构成其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的按照其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2020-12-25 19:20: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