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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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要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付出与回报相平衡”的等予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立。
比如,某一子女多年赡养多病老人而付出了辛劳、财物、精力、情感,而其它子女从实际付出与心理接受的情况下,老人又没有巨额遗产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给其它子女份额;如果只是一般的多付出,而其它继承人也应到了相应义务与责任的,只是一般确定一个适当多的份额即可,比如两个继承人可以6比4的比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份等分配,先对半分,再从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或尽义务少的一方分出一半或相应份额济予尽主要赡养责任的一方。同时,继承人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谅解或意合,是难以作为绝对合理或绝对公平的。
【法律依据】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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