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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陈** 天津-宁河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2.05 18:12:55 8435人阅读

最高院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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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改为三年。同时,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2、在行政案件中并没有诉讼时效的概念,而是成为“起诉期限”,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但是涉及到行政复议等还有更详细的规定。
3、刑事案件中有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到十年的,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为二十年。但是最后一种,确有追诉必要,即便超过二十年报最高院核准也可追诉。

2021-02-05 18:14:5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通说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
  另外,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其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履行,可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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