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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机关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李** 江苏-盐城 其他咨询 2021.02.08 19:56:36 492人阅读

行政监察机关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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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2021-02-08 19:58:3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是问题解答如下, 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果案情重大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最长为三个月。
《监察法》第43条,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批准。省级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哪些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批准。省级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滞留措施应当由哪些决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采取留置措施由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批准。省级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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