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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优惠有什么?

母** 河南-新乡 咨询 2021.02.09 12:37:14 321人阅读

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优惠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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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误缴了房产税,或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了房产税,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办理退税手续,将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其计算方法是:
(一)退还误缴的税额=已纳的误缴税款
(二)退还多缴部分的税款=已纳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款
二、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漏报漏缴了房产税,应依照规定办理补税手续。将应补的税款及时缴入国库。其计算方法是:应补税额=漏报固定资产(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适用税率如果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少缴了部分税款,应将少缴部分补缴入库。其计算公式是:应补缴的部分税额=固定资产(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适用税率-已纳税额此外,房产税还有以下优惠政策: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是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制定的。由于房产税属地方税,因此给予地方一定的减免权限,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处理问题。

2021-02-09 12:38:1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该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比照享受上述规定。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不予免征。 5、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土地增值税。

解答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最优惠的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同时享受税率优惠时,按最优惠的享受。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结合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外资企业甲。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9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09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甲。2009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甲。应纳税额计算过程是:
首先,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
其次,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即加计100×50%=50(万元)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调整为950万元;再
其次,按照财税〔2008〕21号文件的规定,甲。2009年度的适用税率为12.5%;最终,甲。200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2.5%=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目前暂无明确政策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也应该可以参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08〕21号文件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事实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与分别享受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区别在于,企业分别享受的各项所得税优惠互不影响,既不相互累加也不相互涵盖。这种情况多见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或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收入优惠交叉时。下面举例说明。  乙。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09年,乙。符合条件且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收入为6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
首先,乙。取得的50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其次,乙。取得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即按12.5%的低税率优惠;再
其次,乙。除技术转让以外的其他所得则享受15%的低税率。在这里,乙。既不会因享受了15%的低税率而不能再享受技术转让收入的减免优惠,也不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在减半征收时按15%的税率再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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