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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怎样处理盗窃案件

谭* 宁夏-石嘴山 治安管理咨询 2021.02.19 11:58:11 346人阅读

公安部门怎样处理盗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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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应当受理登记,详细了解案情,特别注意了解受害人情况、案件发生的地点。  
2、公安局刑警及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访问,调查取证。  
3、到公安局进行现场分析,确定案件的性质,如果盗窃超过1000元以上就立案侦查。  
4、立案后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就网上通缉、抓捕。  
5、侦查终结就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最后判刑。  
6、根据盗窃的数量定罪量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1-02-19 12:00:1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怎样认定盗窃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8.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不好判断,因为盗窃罪除了数额标准外,还要根据其他情节作出综合判断,比如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等。一般来说,2200元已经达到或者刚刚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只规定一千元至三千元,具体多少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比如河南、北京规定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上海规定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根据你的情况,如果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当然可以免予)。如果没有主动投案、退赃退赔等法定情节,司法实践中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检察院很难做出不予或者免予决定。  如果检察院向提起公诉,可以做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决。如果不是判处有期徒刑罚的,比如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可以保留(不给予开除处分),但要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附:     一、《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21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二、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刑法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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