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刑讯逼供致死该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 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人重伤的比一般的故意伤害罪的判刑要重,即使的手段致人重伤跟一般其他的行为致人重伤的程度一样也会从重处罚,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要按故意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 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罪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二、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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