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指定人员清算。
债权人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时,存在如下几种可能:
1.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则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按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公司偿债后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即怠于启动清算程序的行为)具有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等情形时。
如果公司倒闭了,公司的财产是要优先于公司的股东、其他一般债权人来用于偿还你们的劳动报酬及相关补偿金的,所以没有必要哄抢,控制住财产不要被隐匿、转移。其后,如果不想提起仲裁的话,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问题,通过他们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劳动部门比较重视的话,可以很快的就解决问题。通俗的讲就是公司的钱财要先拿来给你们支付工资、补偿金之后剩余的部分才能拿来偿还公司欠其他人的钱,所以你们没必要分抢公司的财物,只要别让公司的财物让别人悄悄的拿跑了或卖了就行。除此之外,要尽快的向劳动当地的稽查大队或劳动局申诉,反映问题,由他们出面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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