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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应向原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2021-02-25 19:40: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