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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关键点在“第三人对此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如果无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021-02-26 20:47: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