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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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可以两种方式结案:申请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将和解协议提交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从本质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虽然在上诉期内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不过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他们仅仅是因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因此并没有赋予和解协议以强制力。
2、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关系对于二审期间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在裁定撤诉时虽然也会审查,但该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并不对达成的协议作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而协议对是没有约束力的。实践中倘若债务人在不履行和解协议下的各项义务时,债权人仍不能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显然会助长不诚信的行为。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并不具有阻却一审判决执行的效力。
3、诉讼外和解协议中关于排除申请执行权约定的效力本案和解协议中关于原告放弃申请强制执行权约定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这涉及到诉讼契约的界限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法律又会对这些处分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程序的稳定、防止诉权的滥用。在本案中,双方尽管有关于王静红不得申请强制执行的约定,但若承认该约定的效力,王静红将陷入既无法要求被告顾存阳履行和解协议,又无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极端困境。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可以从诉讼权利不得自行处分的角度来否定该约定,但从约定违反与诚实信用原则来立论更具说服力。
4、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外和解协议中的运用“吴梅案”是债务人全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倘若债务人部分履行了和解协议,抑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债权人又向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又或者如王静红诉顾存阳一案双方就和解协议履行达不成一致时,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协议的效力。此时,最高人民“吴梅案”中引入的诚实信用原则作用就可以体现出来: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的,在执行一审判决时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驳回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可以通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否定不诚信一方的行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上的功能,也是最高人民在“吴梅案”这一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所在。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就真实性的效力上来看,肯定是公证遗嘱,是通过国家公权力认定的,毫无疑问是经过权威第三方认证的公证的遗嘱的可信度要高。 2、都是真实的前提下,内容相冲突,那么这涉及到一个法理的问题,肯定是先公证了遗嘱,后又跟别人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这种情况下,视为立遗嘱人用自己的行动更改了先前的遗嘱,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是生效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是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如果不好理解,我举个例子,就好像一个人立遗嘱说将自己的全部积蓄10万元在他死后全部由他的大儿子继承,可是在他生前还是将这10万元中的五万给了他的小儿子,他死后,只能执行他剩下的5万的遗产,而不能追溯到他生前处理掉的5万元,他是直接用行动更改了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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