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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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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在看守所里三十天时间被转到捡查院,怎样判刑

李** 浙江-嘉兴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3.03 22:17:57 368人阅读

诈骗罪在看守所里三十天时间被转到捡查院,怎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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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十条”是指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拘留的规定。  
2、“转到检察院”,是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1-03-03 22:18:57 回复

  
1、“第八十条”是指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拘留的规定。  
2、“转到检察院”,是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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