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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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罪的本质特征是权与利的不法交易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应结合罪的这一本质特征展开。即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便利能够在不法交易中换利,因此人的职务行为势必与行贿人的利益之间有某种制约关系,即可以制约行贿人的利益。基于对职务的广义理解以及近年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形式的把握不能太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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