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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陈* 河北-保定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04 20:21:45 390人阅读

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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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人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你可能找的是后者

2021-03-04 20:23:4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文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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