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医疗费报销范围
1、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在外省市医疗机构急诊的医疗费、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社保卡或医保卡报损或报失期间的急诊医疗费。
2、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在居住地发生门急诊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及住院医疗费。
二、证件和资料:
1、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
2、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
3、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
4、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办理
参保人应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资料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申请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手续。
四、支付方式
申请报销的医疗费采用银行卡方式进行支付。
五、就诊医院的范围
1、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应当至当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就医;当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
2、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在外省市发生急诊医疗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医疗费用的范围
1、参保人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的规定执行。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报销不得同时参照两个地区的规定。
2、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个人帐户资金的扣减、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费专用收据日期所处医保年度的相关标准执行。
一、共性材料:填写完整的理赔申请书保险单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二、门诊:除共性材料外,还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证明中须写明疾病名称、治疗时间等要素,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若在多个医院就诊,各医院均需提供诊断证明书门诊收据原件检查报告费用明细全部门诊病历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相关的材料,如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
三、住院治疗:除共性材料外,还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证明中须写明疾病名称、治疗时间等要素,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若在多个医院就诊,各医院均需提供诊断证明书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汇总表全部住院病历(入出院通知书,病案首页,医嘱单,体温测量记录等)若为意外原因导致住院,则需同时提供意外事故相关证明,如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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