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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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在在1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故意损毁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60周岁、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外国人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物品的;
(六)损毁公共设施的;
(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拒绝赔偿损失的;
(八)损毁的财物难以恢复,严重影响受害人生活的;
(九)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前科劣迹的。
你可以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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