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欠债人把财产转移到国外如何追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对于这种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但是,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须及时向提出执行申请,因为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的,是要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人有权就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但是不具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按照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可以就未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是如果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全部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人向债务人继续追偿债务。司法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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