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张先生于2007年7月28日应聘到公司做保安,双方在招工协议中约定“综合保险按规定购买,若不愿购买综合保险,公司将补发百元津贴”。“张先生亲手在招工协议中注明不买社保”,服务公司负责人表示,自张先生入职以来,公司每月都向其发放了139元至180元不等的“综保”费用,供他自行缴纳社保时使用。去年5月8日,张先生在离开公司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同年11月10日,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裁定书,规定服务公司在十天内为张先生补缴社保。一个月之后,公司又提起了劳动仲裁,让张先生返还公司发给其用于缴纳社保的千余元,并向公司支付应由他个人承担的五百余元社保费用。张先生称,由于仲裁时效已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接受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被驳回后,服务公司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提起了诉讼,请求认定张先生不当得利,应返还此前领取的综保费用并向公司支付社保自缴部分费用。判决公司补缴,张先生提供的工资单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综保、补助、加班工资和奖金五个部分。“综保就是公司所说的社保津贴”,张先生解释说,公司并没有为他购买社保,而是以综保的名义共向他发放了1439.86元现金。现服务公司认为,既然要为张先生补缴社保,张先生就应该返还这笔综保费用。服务公司通过向张先生发放综保费用的形式规避缴纳社保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补缴,但其向张先生支付综保费用的行为明确具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张先生无需返还。对于服务公司提出的让张先生向公司支付社保个人缴纳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表示社保费用的征缴权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司无权收取,故同样驳回了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律师提示:现实中有很多公司让职工自缴社保的情形,认为公司每个月都给员工发了相应的钱让他自己去缴纳社保,员工没有理由让公司补缴。但我国《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保,这一强制性义务不因张先生同意不缴而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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