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的工伤职工原则上不再享受工伤康复治疗。确需康复的工伤职工应凭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量表申请工伤康复。
2.康复结束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该在办理出院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交工伤等级复次鉴定申请;职工个人不主动申请的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可申请复次鉴定。工伤职工不主动配合鉴定的市工伤生育管理中心停发相关待遇。
延伸阅读:
哪些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康复?
1.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康复对象;
2.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康复对象,可根据伤病情况进行康复检查;其中,经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进行医疗康复;
3.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且具有医疗与护理依赖、心理障碍、智力和言语功能障碍,或伤残后合并较严重的褥疮、泌尿系反复感染情形的康复对象,应进行医疗康复或职业康复;
4.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三至四级的康复对象,实施中期或短期康复治疗;
5.被评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且出现严重合并症(如严重褥疮久治不愈、严重泌尿系反复感染、时有呼吸困难等)的康复对象,由市工伤保险中心按规定指定到工伤康复机构以设立“家庭病床”方式实施康复治疗或进行长期康复治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工伤医药费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报销,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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