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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供讨论。目前没有具体的针对奖学金的法律定性。奖励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二者难以区分经常交叉,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同,二者应该区分。本题中奖学金的奖励与附条件的赠与是有明显不同的,不适用关于赠与可撤销的法律规定。奖励承诺不同于赠与合同,一经发出即有效,只要可以证明该承诺发生过,便可以要求兑现。因此,老师不可以代替学校随便没收。奖金一旦调拨,脱离奖励人,其所有权就应该归属于被奖励人,其他占有人应为保管人。学校可以规定奖金先发老师再给学生,老师也可以说我是他老师,奖金先给我我转交给他。该老师的行为是依照职务保管还是代管是区分其行为性质的关键。保管奖学金算是职务行为,那么财产没有脱离学校的控制,属于职务侵占,侵犯的学校的财产权利。如果是代管,侵犯的学生的权利。综上,我认为学生可以,既可以要求奖励承诺人兑现承诺,也可以要求代管人返还财产,向提交的证据都是一样的。
2021-03-10 19:01: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