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城市:贵州律师东营律师莱芜律师松原律师鄂州律师厦门律师贵阳律师梧州律师河池律师固原律师贷款能使资金加速流通,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大额度的向银行贷款需要用股权作为抵押,银行才不至于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下场。但是股权质押比例应该是受限制的,比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股权质押比例受限制的全部内容。股权质押比例限制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股权出质时,当该股权质押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自然是皆大欢喜,质权人和出质人各有所得;但是如果不能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就应当购买该出质部分股权。这就意味着出质人将丧失该部分股权,与出质人担保自己债务的出质目的背道而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出质人很可能在未能获得同意之后转而寻求其他担保方式,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权的质押。
2、股东关系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后者是严格的资合关系,前者虽是一种资合关系但却带有更多的人合色彩。《公司法》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人,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几人,股东之间一般熟识并且很可能都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出质人完全可能就是被出质股权公司的经理、董事等管理人员或决策层人员。虽然从理论上讲,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聘任任何人作为其管理人员或决策人员,但是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董事往往由股东兼任,或是代表了股东的利益。因此当股东因出质而丧失了股权,此时再让其或代表其利益的人担任公司中重要的管理人员或决策层人员,显然容易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公司人事上的重大变化,同时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股东的出质股权担保行为而造成这一系列的影响实无必要。
3、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来看,股东出质股权应当经过什么程序,受到何种限制,可以由其章程自行规定(在章程规定限制股权质押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股权质押依然有效),《担保法》以法律形式进行干预,不但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目前过于严格的限制已使该种股权质押成为令人望而生畏的担保方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股权质押比例限制的全部内容,股权质押比例受限制,强调企业内部的整体性,当企业内部一致同意就可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股权质押比例受限制有利于限制某部分人的权利,捍卫集体的利益。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长春律师。
您好,针对您的车辆解除抵押质料有限制日期吗?问题解答如下, 有。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人民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扩展资料: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进行股权质押是一个很常见的事情,很多人都会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此时就会涉及到股权质押期限的问题,很多人询问在法律上关于股权质押时间限制有规定吗今天,的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该问题。
一、股权质押时间限制《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的依据是物权法定原则。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二、如果没有规定股权质押权的期限应该如何处理:很多股权质押中,只约定了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却没有规定质押权的期限。那么,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多少日子后这个质押可以解禁,当事人可以转让其股份呢
1、担保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担保法未就权利质押有效期作出规定,但第八十一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作出判断,权利质押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随债权消灭而消灭。
3、由此可见,质押的期限一致到主债权消失为止。从民法规定来看,诉讼时效虽然为2年,但其实还有延长、重新起算和中止的规定,必须个案来对待,不能说简单切割为2年。质押人要转让股份的,必须提供所担保债权消失的证据。从上文分析来看,法律关于股权质押时间限制没有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适当的时间更与利于出质人的利益,所以要格外注意。如果没有进行约定的话,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形判断质押权是否消灭,出质人是否可以开始对股权进行转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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