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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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际生活中,彩礼款的给付、接受,不仅是婚约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从事的行为,而是在双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一旦解除婚约发生纠纷后,诉至人民时,诉讼主体有的列男女;有的列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父母;有的列男女双方及其父亲,做法不一。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结婚而举行定婚仪式,而这种仪式,一般情况下,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行为,而是在男女双方亲友和其他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且彩礼款的具体数额,一般也是在男女双方的直系亲属作出明确同意的表示后达成的,这种彩礼款的给付是男、女双方两家的行为,绝对不是其个人的行为,一旦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应将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列为诉讼主体较切合实际,又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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