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这里的(三)是作为第一款第三项,法人或其它组织中止,是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清算组等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诉讼评析是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其
一,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收集证明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这有利于减轻被害人在民事赔偿部分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降低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其
二,规定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一并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及时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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