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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疗期间公司要求我辞职,我现在已经递交了辞职书,请问还能够申请劳动补偿吗?

ask****883 湖北-武汉 工资福利咨询 2021.03.13 16:00:55 463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在工作期间检查出来恶性肿瘤,在治疗期间公司要求我辞职。我现在已经递交了辞职书,请问还能够申请劳动补偿吗?如医疗期间的,医保社保和医疗补偿。公司要我辞职的理由是我不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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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1792条

您好,请问您有合同吗?合同当中如何约定的呢?对方让您辞职的记录,您是否还有存在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方是不能够这样,若对方向您提起了离职的情况,您是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金以及其他的责任,具体情况可以跟我说明一下具体情况有待了解,后续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继续与我沟通,您也可以通过我主页上的预留号码向我讲讲您的具体情况和诉求,我会在了解之后为您提出建议,解答疑惑。

2021-03-13 18:0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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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7139126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41424条

您好,请问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2021-03-13 16:22:49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5723条

你好,主动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你不应该自己提交离职申请书。

2021-03-19 06:51:45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38388条

劳动局仲裁

2021-03-15 19:02:57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0015条

患病期间,公司开除员工是违法的

2021-03-14 11:19:49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9210条

您好,如果是你自己申请辞职的,一般是不能够要求公司进行了补偿的

2021-03-13 17:16:08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58条

生病期间只要是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举证是被迫辞职,不是自愿的

2021-03-13 16:23:33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74370条

您好啊

2021-03-13 16:1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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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工伤后续治疗费不够用能够再追加赔偿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一方面,如果对于当事人所提追加赔偿一事在之前的审判中已经予以裁决且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根据“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是不予受理的。  另一方面,如果职工发现了在工伤判决时因为受伤产生的没有被发现的疾病,并且掌握了新的证据,能证明这一新出现的疾病确实是在当时没有发现的,而且是因为工伤导致的。可以要求根据新掌握的证据进行再次审理,重新进行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无论什么样的劳动者,公司不辞退都合法。  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只要劳动者具有法定资格,无论其是否符合辞退条件,用人单位都可以选择不予辞退,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者因病需要长期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但也可以继续支付疾病救济费保留劳动关系。  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关系治疗疾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是要求用人单位辞退。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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