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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物流公司如何投诉

龚** 辽宁-沈阳 其他咨询 2021.03.14 18:04:29 445人阅读

挂靠的物流公司如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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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投诉运输挂靠公司
向相关机关投诉。货车车主跟挂靠单位之间是松散的管理关系,货车交管理费,单位允许货车以公司名义经营所以两者之间的主要约束来自挂靠协议,如果没有协议,那么你完全可以脱离该公司,投诉谈不上。
二、怎么举报公司
(一)您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二)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涉税举报要提供的证据,应当越详细越好,包括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等等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三、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分别根据下列情形承担责任:
1、如果受害人与被挂靠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受害人请求违约赔偿的,应当由被挂靠人直接承担责任;
2、如果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联运或者共同经营关系的,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3、被挂靠人虽然不介入营运,但收取一定的费用,从挂靠车辆的运营收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由被挂靠人按照获利的比例承担适当的相应赔偿责任;如果被挂靠人是专门从事运输的企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被挂靠人对事故车辆既无支配权和控制权,也不从事故车辆的运行中取得任何利益,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对允许事故车辆挂靠经营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1-03-14 18:05:2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投诉运输挂靠公司 向相关机关投诉。货车车主跟挂靠单位之间是松散的管理关系,货车交管理费,单位允许货车以公司名义经营所以两者之间的主要约束来自挂靠协议,如果没有协议,那么你完全可以脱离该公司,投诉谈不上。 二、怎么举报公司 (一)您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二)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涉税举报要提供的证据,应当越详细越好,包括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等等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三、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分别根据下列情形承担责任: 1、如果受害人与被挂靠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受害人请求违约赔偿的,应当由被挂靠人直接承担责任; 2、如果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联运或者共同经营关系的,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3、被挂靠人虽然不介入营运,但收取一定的费用,从挂靠车辆的运营收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由被挂靠人按照获利的比例承担适当的相应赔偿责任;如果被挂靠人是专门从事运输的企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被挂靠人对事故车辆既无支配权和控制权,也不从事故车辆的运行中取得任何利益,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对允许事故车辆挂靠经营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性质:属于挂靠性质,肇事者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利益取得人。
2、定义:挂靠是指由公民(或者法人)出资购买车辆,但为了服从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公司(以下简称“被挂靠人”)名下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后以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
3、现状:挂靠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等,现行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
4、依据和事例:
  4-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在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4-
2:湖北高院民一庭《关于全省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11月8日)
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以“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权”作为判断标准,即谁是肇事机动车一方运行支配权或运行利益归属权的享有者,谁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4-
3:山东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
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
5、建议:
  5-
1:交通事故损害属特殊侵权,被挂靠人是名义车主,对其允许挂靠的车辆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应以过错责任构成共同侵权论处,对挂靠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5-
2:基于挂靠人是以其名义经营,作为名义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对受害人承担垫付责任。
6、结论:
  车辆挂靠性质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国内各地方有完全不同的理解。的态度决定了案子是否对你有利。你不需要证明车辆是否有挂靠关系,你就该运输公司,并且取得法官的理解,因为你毕竟是弱者,加上车辆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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