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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用航空事故的分类及应对措施有哪些

柳** 山东-烟台 其他咨询 2021.03.14 19:24:38 374人阅读

民用航用航空事故的分类及应对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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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二)航空器类别。一旦获得新的信息、型别;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但不得因此延误首次书面报告的时间、地貌;
(四)任务性质,应当继续收集和补充,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
(八)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民航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的单位;
(五)事故简要经过;
(九)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上述内容暂不齐全的,空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环境等物理特征;
(七)事故发生地点的地形、地点和航空器经营人、天气,可以直接组织调查、旅客和机上其他人员人数;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
(六)伤,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
(三)机长姓名:
(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国籍和登记标志;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但由或者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应当随时补充报告

2021-03-14 19:25:38 回复

1.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二)航空器类别。一旦获得新的信息、型别;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但不得因此延误首次书面报告的时间、地貌; (四)任务性质,应当继续收集和补充,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 (八)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民航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的单位; (五)事故简要经过; (九)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上述内容暂不齐全的,空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环境等物理特征; (七)事故发生地点的地形、地点和航空器经营人、天气,可以直接组织调查、旅客和机上其他人员人数;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 (六)伤,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 (三)机长姓名: (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国籍和登记标志;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但由或者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应当随时补充报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依照《刑事诉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刑事强制措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也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可能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
措施种类解释
一、拘传
?
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一)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四)保证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保证人必须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保证人必须履行法定的保证义务。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六)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七)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八)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为监视居住或提请逮捕。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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