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望采纳,典型为撤销权。但是除斥期间就意味着这个债权都消灭了,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打个不恰当的比喻。诉讼时效在诉讼上的体现是指一个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了,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如有帮助,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比如欠钱,换言之就是丧失了胜诉权,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这样说可以吗,债权人是有权受领给付的,即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上,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但这个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在公力救济,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一旦过期,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那么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就是丧失请求保护的权利,但是实体权仍存在,但这个债权还是存在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望采纳,典型为撤销权。但是除斥期间就意味着这个债权都消灭了,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打个不恰当的比喻。诉讼时效在诉讼上的体现是指一个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了,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如有帮助,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比如欠钱,换言之就是丧失了胜诉权,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这样说可以吗,债权人是有权受领给付的,即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上,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但这个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在公力救济,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一旦过期,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那么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就是丧失请求保护的权利,但是实体权仍存在,但这个债权还是存在的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
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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