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认定条件的,
首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后果需要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节轻微、无人员伤亡、负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责任、无重大财产损失的,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不能被认定具有“肇事后逃逸”情形。
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没有此目的,也是不能认定具有“肇事逃逸情节的”。当然,何为“逃避法律责任”,表现上有多种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种认定,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才能得出。
因为你提供的事故信息不是很全面,我还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信息,所以需要向你确认几个问题。
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在山东 潍坊发生的吗?有没有交警介入事故了?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最严重的伤情情况如何?
如有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个人首页的手机号也是我个人微信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三节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如果是10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或者说是不满两周岁的儿童,不受时间限制。
2、患有精神病或是一个智障人士,也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3、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会危险 ,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不受时间限制。
4、怀疑是携款卷逃或遭遇不测的话可以直接报警。
5、发生事故。
注意24小时是对方离开你们掌控范围后开始起算。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时,只要有必要,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确定财产管理人,而无必要以特别的诉讼程序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真正失踪。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扩展资料:人失踪后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不一定会受理,一般情况是人失踪24小时后报案公安机关才会受理,所以是24小时作为时间限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受理。你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对方可能会人身财产会收到侵害,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出现危险状况。那么你随时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这个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根据情况,向失踪人户籍所在地刑警队报告失踪人口或者在失踪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所侦察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是发现拐卖妇女、儿童,可以马上报警,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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