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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和支配。夫妻共有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两方或一方薪水、奖金、津贴及其他薪水性收入
(二)夫妻两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两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得到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实上获到或者已经明确能够获到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两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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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到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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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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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赔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置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置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置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置决定,夫妻两方应当平等商量,获到一致意见。他人有借口相信其为夫妻两方共有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分别意或不知道为因对抗善意
第三人。
2021-03-19 08:00:49 回复